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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1-20 11:15:01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427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 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六条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 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将第六条第八款修改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区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