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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18-11-07 15:43:14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8427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议室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代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关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情况的报告(书面),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会议同意这三个报告,并对区政府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通过了相关决定(草案)和人事任免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履秀、董  建、林安金、向顺芳,委员丁禄军、马万银、王永红、王进国、王彦斌、王德华、邓  友、任  春、刘  敏、刘玉文、刘淑彬、江传东、李成良、李泽华、肖坤秀、张  萍、陈思垠、罗世文、罗怀明、罗晶鑫、周先贵、袁  斌、海  斌、黄善兵、曹  萍、赖宗良、熊朝凯、魏学军出席会议,委员曾正威、樊齐刚因事请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梁稳,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郭启文,区人民法院院长黄成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前锋,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苏家、顺河、小河口、郭北四乡(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区政协副主席陈敏应邀列席会议。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427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 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六条总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 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将第六条第八款修改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区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统计表

 

                   测评意见

工作报告名称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弃权

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公安分局)

25

8

0

0

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教育局)

18

13

0

2

                              

2018427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18427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区长康厚林的提请,决定任命:

  燕同志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8427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院长黄成兵的提请,免去:

韩华同志担任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