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内江市东兴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