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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21 16:40:10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0217日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广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方面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强大合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领会特殊时期出台《决定》的重大意义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以实际行动及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快速审议通过《决定》,快速公布施行,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2.《决定》明确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必将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起到有力保障和强大促进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大力营造深入学习宣传《决定》的浓厚氛围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决定》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大《决定》和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力度,在广大农村、社区,用好“小喇叭”、宣传车、电子屏、官方网等宣传工具,扎实开展全方位宣传,确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城乡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4.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宣传《决定》内容,及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引导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关心关怀,宣传各级组织和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疫情防控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宣传一线医务工作者的感人事迹和社会各界的爱心奉献,凝聚共克时艰的精神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舆论氛围。

三、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决定》要求

5.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决定》,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市一盘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项防控措施,执行村子为战、社区为战,划片包干、网格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关键措施,根据疫情发展趋势演变情况,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策略,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

抓实抓细属地管理要求的落实,抓实抓细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包社区、县(市、区)领导包重点村重点社区的“四包”责任落实,抓实抓细重点人群防控的落实,抓实抓细严防死守任务的落实,抓实抓细联防联控工作的落实,抓实抓细加强医疗救治措施的落实,抓实抓细防疫物资储备和应急供应的落实,抓实抓细宣传舆论引导的落实,抓实抓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奋战疫情防控一线的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在我市基层单位、乡村、街(社区)网格及家庭落地生根。

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交通物流、民生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肩负起特殊时期的使命担当。

6.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决定》开展防控工作,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依法规范捐赠、受赠等行为,确保每项防控措施都符合法律规定。要引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内单位)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进一步织密织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防护网,精细化、网格化、人性化做好防控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参与,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7.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并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8.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或隔离治疗的,擅自在公路设卡、设置路障、破坏道路及交通设施等打扰交通秩序的,故意隐瞒自己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主动与他人进行接触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护用品、医药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等,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确保社会稳定。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职,依法从严惩处妨碍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案件,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加强《决定》施行情况的依法监督

9.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决定》,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