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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18-12-14 14:53:26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8828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议室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代金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和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7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关于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会议同意这五个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议事规则。

会议还通过了相关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履秀、董  建、林安金、向顺芳,委员丁禄军、马万银、王永红、王进国、王德华、邓  友、刘  敏、刘玉文、刘淑彬、江传东、李成良、李泽华、肖坤秀、张  萍、陈思垠、罗世文、罗怀明、罗晶鑫、周先贵、袁  斌、海  斌、黄善兵、曹  萍、曾正威、赖宗良、熊朝凯出席会议,委员王彦斌、任  春、樊齐刚、魏学军因事因病请假。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何燕,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郭启文,区人民法院院长黄成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蒲世龙,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负责人,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新店、田家、椑木、椑南四乡(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区政协副主席陈敏应邀列席会议。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88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案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环保工作报告,听取其他报告。”;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五日前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第三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署,由区长、副区长或委托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由主任、院长、检察长或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九、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表决。经表决,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发言质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88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领导列席会议。”

三、第八条第七款修改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对其中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提出审查意见,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第八条第十款修改为“初审‘一府一委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第八条第十一款修改为“确定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评议的内容、方案和步骤;”

六、第八条第十二款修改为“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规定》的决定

 

20188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段修改为“为了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落实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二、第一大点第二小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针对议题,认真审议,做到畅所欲言、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列席会议,认真听取审议意见。”

三、第一大点第三小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按照分工,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意见,拟出审议意见(草案)。”

四、第二大点第一小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作出审议意见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五、第二大点第二小点修改为“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六、第三大点第一小点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应实行办理审议意见工作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对承办部门要提出具体的办理要求。”

七、第三大点第三小点修改为“审议意见交办后,一般应在九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特殊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报告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特别复杂的问题,在限期内难以办结和回复的,承办机关和部门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第四大点第二小点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责任人要负责对具体承办部门的督办。”

九、第五大点第一小点修改为“对办理审议意见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要进行认真审议,并进行表决。经表决,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的,责成有关机关和部门继续办理。”

十、第五大点第二小点修改为“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新的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及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统计表

 

                   测评意见

工作报告名称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弃权

关于内江市东兴区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发改局)

28

3

0

0

关于2017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审计局)

30

1

0

0

                              

2018828

 

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区级财政决算的

 

 

 

20188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和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17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的《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和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7年区本级财政决算。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18828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院长黄成兵的提请,任命:

李远春同志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茜同志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科同志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8828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院长黄成兵的提请,免去:

廖一鸣、唐泽亮、刘先成、黄富全、孙传贵、王条玉、曾胜文、刘玉文、罗世文、蒋10名同志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辞职名单

 

2018828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裴运华本人申请,内江市东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接受:

裴运华辞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根据胡锦贵本人申请,内江市东兴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的提请,接受:

胡锦贵辞去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