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裴运华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
决 定
(2018年11月12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裴运华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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