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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公报
发布时间:2018-03-12 08:50:51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20171229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议室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代金主持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关于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关于小青龙河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还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2017年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会议同意以上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通过了相关决定及人事任免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履秀、董建、林安金、丁禄军、马万银、王永红、王进国、王德华、王彦斌、邓友、任春、刘玉文、刘淑彬、江传东、李泽华、肖坤秀、张萍、陈思垠、罗世文、罗怀明、罗晶鑫、周先贵、袁斌、海斌、黄善兵、曹萍、曾正威、赖宗良、熊朝凯、樊齐刚、魏学军出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顺芳,委员刘敏、李成良因事因病请假。区政府副区长封武,区法院院长黄成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前锋,区政府办、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主要负责人,小河口、杨家、富溪三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会议还邀请了区政协副主席银春林参加。

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统计表

 

                   测评意见

工作报告名称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弃权

关于东兴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区食药监局)

24

8

0

0

关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区安监局)

23

9

0

0

                              

2018228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内江市东兴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1229日在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林安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产生的有关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确保按时依法产生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是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20182月底前,试点地区产生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内江市东兴区人代会时间安排,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应在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由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二、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产生方式作了规定,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的具体表决方式等事项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内江市东兴区人代会选举和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但进行宪法宣誓的有关具体事项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内江市东兴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时机暂不成熟。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有利于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更加于法有据。

三、《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决定(草案)》起草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参照四川省、内江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决定(草案)》。

四、《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明确,根据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明确任免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

 

20171229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区长康厚林的提请,决定任命:

梁稳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71229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区长康厚林的提请,决定免去:

涂晓宇担任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刘泽华担任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接受辞职名单

 

20171229日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罗沛本人申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接受:

罗沛辞去内江市东兴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