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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军良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25 17:27:45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22年2月25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许可公安机关对刘军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该案终结后,请及时将案件结果函告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