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内江市东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许可公安机关对刘军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该案终结后,请及时将案件结果函告内江市东兴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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